一款原料能不能用在洗发水里,第一个要查的不是功效资料,而是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(IECIC)。这份目录是对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化妆品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,也是判断某一原料是否属于**化妆品新原料**的重要参考。

一、目录的沿革与收录规模

  • **2014 年 6 月 30 日**,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》(IECIC 2014)。
  • **2015 年 12 月 23 日**,发布 2015 版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》(IECIC 2015),收录 8783 种物质。
  • **2021 年 4 月 30 日**,国家药监局依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发布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(2021年版)》,共收录 **8972 款原料**,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,代替 IECIC 2015 版。

不在目录内的原料,即被视为化妆品新原料,需要通过注册或备案后方可在化妆品中使用。调整已使用原料的使用目的、安全使用量等的,也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、备案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。

二、2025 年的分清单管理改革

2025 年 6 月,国家药监局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,将《目录》分为 **Ⅰ 和 Ⅱ 两个清单**管理。

《目录》Ⅰ 在 2021 年版基础上做了几项调整:**不再保留「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」这一项目**;对有关原料的中文名称或 INCI 名称/英文名称予以规范;同时根据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。改革后《目录》Ⅰ 的条目数为 8983。

取消「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」是这次调整中影响较大的一项。此前该数据常被用作安全评估的参考起点,取消后,原料用量的合规判断更直接地回到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的禁用、限用、准用规定上。

《目录》Ⅰ 中还有两条命名规则值得配方与法规人员注意:原料名称为「某某植物提取物」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**全株及其提取物**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;名称为「某某植物花/叶/茎提取物」或「某某植物花/叶/藤提取物」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**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**均为已使用原料,同样应当注明具体部位。

三、动态调整机制与新原料安全监测期

《目录》实施动态调整。2025 年 10 月 20 日,国家药监局根据《国家药监局关于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〉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进行第二次动态调整:**月桂酰丙氨酸、聚甲基倍半硅氧烷/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、双-鲸蜡硬脂基氨端聚二甲基硅氧烷**等 3 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已满 3 年,经评估符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纳入《目录》Ⅱ;同时《目录》Ⅰ 对有关原料的中文名称或 INCI 名称/英文名称予以规范。

这里出现了一个对洗护配方很有意义的信号:新纳入的 3 个原料中,有两个是硅氧烷类调理成分。它们完成安全监测期并被纳入目录,意味着相关调理体系在国内的使用路径更加清晰。

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」的制度逻辑是:新原料经注册或备案后进入 3 年监测期,期间由注册人、备案人持续报告安全情况;期满经评估符合规定后纳入《目录》,转为已使用原料管理。

四、对洗护行业的实际影响

1. **原料选型先查目录**:使用未收录原料需先完成新原料注册或备案,周期与成本都显著高于已使用原料。 2. **植物提取物需注明部位**:标签与配方文件中应明确具体部位,避免以「某某植物提取物」笼统表述。 3. **用量依据回到《安全技术规范》**:随着「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」项目取消,限用组分的浓度上限成为更核心的合规锚点。 4. **关注动态调整公告**:目录调整会直接影响可用原料清单,法规与研发部门需要建立定期跟踪机制。

(来源:国家药监局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历版公告与公开信息,经本站编辑整理;信息仅供参考。)